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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配小樣中,要注意以下各點:
1.要有一定式樣的擬方單或配方紙或配方簿,應注明下述內容:香精名稱或代號;委托試配的單位及其提出的要求(香型、用途、色澤、檔次或單價等);處方及試配的日期及試配次數的編號:所用香料(及輔料等)的品名,規格、來源、用量(如有特殊制備方法應加附注說明);處方者與配樣者簽名;各次試配樣的評估意見。
2.在試配小樣時,對香氣十分強烈而配比用量又較小的香料,宜先用適當的無嗅有機溶劑如十四酸異丙酯、二聚丙二醇等,或香氣極微的香料如苯甲酸芐酯等稀釋至10%或5%或1%或0.1%的溶液,按配方中該香料的用量百分比計算后配入(從配方總量中,扣除其中含溶劑的數量)稀釋后溶液。
3.香精配方中各香料(包括輔料)的配比,一般宜用重量百分比或千分比。如遇特殊情況也可兼用重量與容量比。
4.在試配小樣時,每次重量,一般宜為10g(便于計量及節約用料)。在試配“體香部分”時,如所用香料品種較少而配比大小不過分懸殊,每次小樣試配量可減少至5g或更小一些;如配方中香料品種較多而配比大小較為懸殊,每次配樣可大于10g,以減少稱量中的誤差。
5.對在室溫中呈極粘稠或呈固態面不易直接傾倒的香料,可用溫水浴(40℃ 左右)小心熔化后稱用。對粉末狀或微細結晶狀的香料,則可直接稱量于試樣容 器中,并籍攪拌使其溶解于配方中其它液態香料中,如必須通過加熱使之溶解, 則也要在溫水浴上,小心攪拌使之迅速溶解。要盡量縮短受熱時間。
6.在稱小樣前,對所用的香料,都要按配方紙上注明的逐一核對和嗅辨, 以免出差錯。
7.秤稱小樣時,所用的容器與工具均應潔凈、干燥,不沾染任何雜氣。
8.對初學香精處方的調香工作者來說,在配小樣時,最好在每稱入一種 香料混勻后,即在容器口上嗅認一下其香氣。
9.對每次試配的小樣,都要注明對其香氣評估意見和發現的問題。
10.對整體配方,都要先粗略地計算其原料成本,以便衡量一下是否符合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