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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刊登歐盟委員會第(EU)2022/135號修訂案,規定香精成分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可作為限用物質在化妝品中使用,引發廣泛關注。
什么是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
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英文名為Methyl-N-methylanthranilate(下文簡稱為M-N-MA),CAS號85-91-6,一種香精香料,常用于化妝品、家居清潔用品和洗滌劑產品中。
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的“限用之旅”
● 2011年,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關于M-N-MA光毒性的結論中表示0.2%濃度的M-N-MA在淋洗型產品中是安全的,但由于具有光毒性,不能排除0.1%濃度用于防曬、日光護理或施于人體暴露在光線部位的駐留類產品(包括香水)時的安全風險。
● 2012年,SCCS通過對于亞硝胺和仲胺的意見,仲胺不應與亞硝基化劑一起使用,原料中亞硝胺含量應低于50 μg/kg。M-N-MA是仲胺,適用該意見。
● 2020年,SCCS發布科學建議,M-N-MA不可用于防曬產品和施用部位暴露在自然/人工UV光下的產品。對于其他化妝品,SCCS認為M-N-MA在駐留類和淋洗類產品中使用的安全濃度分別為0.1%和0.2%。
● 2021年,基于此,歐盟委員會計劃對歐盟化妝品法規附錄Ⅲ進行修訂,新增M-N-MA相關監管規定。
● 2022年,歐盟委員會將其收錄為化妝品限用物質進行監管,就此,歐盟化妝品法規新增附錄Ⅲ第323條款,具體限用條件如下表:
此條款自2022年2月21日起生效,不符合新條款要求的化妝品自2022年8月21日起不可再歐盟市場上市,自2022年11月21日起不可再歐盟市場銷售。M-N-MA暫未列入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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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中香精的作用
香精可賦予化妝品一定的香氣,其不僅可以掩蓋化妝品原料中的特征性氣味和令人不愉快氣味,還能給予消費者感官暗示等目的,吸引消費者購買。目前香精香料已超過2600種,可按化學結構分成23類,被應用于各類不同的美容及個人護理產品中。
化妝品中香精的安全性
隨著香精香料行業的不斷發展,香精遍及了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安全問題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化妝品香精的主要暴露方式為沉積在人體皮膚表面的經皮吸收。因此化妝品香精對人體的健康危害主要為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皮膚刺激性皮炎、皮膚色素異常、光毒性、光敏感性和影響呼吸系統等。
香精過敏的反應
香精過敏的方式
通過代謝轉化形成致敏化合物,例如肉桂醇、丁香酚、異丁香酚和醋酸異丁香酚等。
通過空氣氧化(前抗原)和代謝轉化形成敏感化合物,例如香葉醇和松油烯等。
通過空氣氧化和代謝轉化形成更有效的敏感化合物,例如,香葉菌(檸檬醛的一種異構體)。
國際化妝品香精安全評價現狀
●RIFM及其研究工作
美國日用香料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for Fragrance Materials,RIFM)作為非營利組織,成立于1966年,主要從事日用香料的研究與評價、科學信息的收集分析及發表等工作。RIFM對日用香料安全評價的結果作為 IFRA制定實踐法規和標準的基礎。
●IFRA
國際日用香料協會(International Fragrance Association,IFRA)成立于1973年,作為行業組織,IFRA主要通過制定有關自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日用香料香精安全性的管理,其依據 RIFM的安全評價結果為基準制定的實踐法規(含 IFRA標準)已成為行業自律的基礎。截至目前,IFRA標準共修訂50次,2021年6月30日IFRA發布實踐法規第50次修訂的通知。
●歐盟化妝品中香精的管理
歐盟委員會在2003年3月76/768/ECC第七次修正案中提出了26種致敏原在化妝品中的限量,規定駐留型產品中濃度若高于0.001%,淋洗類產品濃度若高于0.01%,必須在化妝品標簽上注明過敏原名稱。可以幫助消費者避免暴露于不耐受的物質。
2009年11月,現行的歐盟EC 1223/2009保持了對26種致敏原的規定。
26種日用香料致敏物信息
2012年6月歐盟科學委員會(現SCCS,原 SCCNFP)發布關于化妝品中日用香料致敏物的意見,對原 SCCNFP的意見進行了更新。SCCS在此后發表的臨床和實驗數據回顧表明,有82種物質被視為可能引起接觸性過敏的日用香料致敏物(含上表中26種物質),包括54種單一化學物和28種天然提取物,其中12種化學物和8種天然提取物是可能造成消費者過敏的高風險物質。該意見尚在科學評估結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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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日用香精的法規和標準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作為我國化妝品行業重要的技術支撐文件,從化妝品安全通用要求、禁限用組分、檢驗評價方法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關于化妝品中禁止使用的日用香料,與《歐盟化妝品法規》相似,基本采納了 IFRA提出的禁用物質名單。
●《日用香精》
海關提醒
歐盟委員會將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收錄為化妝品限用物質進行監管,化妝品生產商要及時調整配方,滿足法規要求,在出口歐盟等國時,出口企業應注意化妝品種的香精料要符合出口國的化妝品法規,在合規的條件下出口。我國現行的《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等法規中未列入鄰甲氨基苯甲酸甲酯(M-N-MA)。香料香精種類繁多,在進口時,進口商應注意化妝品成分表中的香精香料符合我國的現行法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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