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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10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了關于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的解答,針對哪些化妝品需要做功效評價、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填報、化妝品留樣的具體數量要求等,做出了明確指示。
>>>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最新解答
不少行業人士表示,藥監局這次與企業實操相關的解答,釋放出了給企業“松綁”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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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化妝品不需要做人體功效評價
還支持修改產品名稱
自化妝品新規實施以來,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一直是壓在企業身上的一座“大山”,化妝品功效檢測機構魚龍混雜,化妝品檢測費用高、周期長,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堪重負,不得已選擇關廠、關店,退出市場。
但如何正確認識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國家藥監局在本次解答中表示,“對上市化妝品中占大多數的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發、燙發、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輔助剃須剃毛或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等)宣稱,均免予功效評價”。
荃智美膚生物科技研究院研發總監張太軍表示,這意味著,消費者可以自己判斷的產品,就可以通過感官描述,用感性一點的詞匯做宣稱,就能免于做功效評價報告。不過,這個感性宣稱的“度”,要把握好。
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要求,在2021年5月1日前已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過渡期政策規定,在2023年5月1日前上傳相關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不過,國家藥監局在此次解答中指出,如果相關注冊人、備案人按照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后,評價結果不能支持其產品名稱或標簽涉及的功效宣稱內容的,可在過渡期屆滿前提出變更申請,可以“根據產品實際屬性對產品的分類編碼進行調整,同時對產品名稱或標簽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規要求?!?/p>
對此,恩特科技合伙人方維亞表示,這意味著,“雖然你以前注冊備案的時候,產品宣傳了某功效,比如修護,但你現在發現做不到,那你就可以在本來要完成功效摘要上傳的截止日期前,變更產品名稱或標簽,不宣傳修護?!?/p>
要知道,此前,化妝品注冊備案系統并不支持化妝品產品名稱變更,后續更名的功能很可能要開放。“允許企業對過往名稱進行變更,解決了企業的實際難點?!狈骄S亞如是說到。
對于較高的功效宣稱評價檢測費用,廣州匯佳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廖霖峰表示,“化妝品是由各種原料組成的,如果每一種原料的安全功效評測已經過關,配方用量加到起效量以上,又不超過限用量,化妝品配方除皂基潔面膏外,很少化學反應,都物理混合。這樣企業產品安全評價、功效宣稱應該可以引用原料文獻資料,不僅可以省下天價檢測費用,也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物力與社會資源?!?/p>
2
原料報送碼不再是備案必選項
能提交原料安全信息即可
在此前與化妝品生產企業、品牌方溝通交流時,不少企業反應,部分主業不是經營化妝品原料的原料商,對于填報化妝品原料報送碼的配合意愿不強。
瑩特麗集團中國區總裁王邑華就曾對淘美妝商友會表示,很多供應商無法及時提供原料的安全信息資料,“有時還會遇到我們收到的這項資料,與原料商提交的原料報送碼信息不匹配的情況,大大增加了溝通成本和人力成本?!?/p>
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本次國家藥監局在解答中表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僅填報原料生產商提供的原料報送碼由平臺進行關聯,無需重復填報詳細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效率。
“對尚無原料報送碼的,并不影響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根據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妝品注冊備案平臺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p>
對此,方維亞表示,過往很多原料商都處在適應填報原料報送碼的過程中,“現在只需上傳原料安全信息文件,相關企業不用再被動的等原料商去完成工作,能幫助加快化妝品備案進程。”
3
明確化妝品留樣的具體數量
進口化妝品同批次最少只需留樣一次
對化妝品留樣的要求,在《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都有體現。
但此前,上述法規并沒有對不同品類、不同批次產品的留樣數量做出明確規定,這很容易導致企業無法操作,各地監管部門執法也沒有統一標準。
在本次解答中,國家藥監局梳理了市場上銷售的常見產品的留樣數量,給出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產品留樣數量參考表。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產品留樣數量參考表
對于進口品留樣,相關規定曾明確指出2022年1月1日后,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境內責任人保存。
那么,到底怎么留樣合適?國家藥監局在解答中明確表示,“分多次進口同一生產批次產品的,應當至少于首次進口時留樣一次?!?/p>
方維亞表示,這一規定明確后,能很好的降低企業負擔。“同一批次留樣一次就可以代表這個批次產品的整體情況,如果還要每次進口留樣,也浪費產品和空間。”
對于留樣場所,依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委托生產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留樣,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其他經營場所留樣。
國家藥監局在解答中明確指出,對“其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通常認定為不超出同一地級市或者同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境內責任人保存留樣的,其留樣地點的選擇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留樣地點的選擇,能滿足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簽標示的產品貯存要求即可。
方維亞表示,整體來看,“這次的解答明確了很多實操細節,更有實操意義。”
張太軍進一步指出,這次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解答通知,“核心表達的是鼓勵更加靈活務實的落實新規。避免死板,甚至對法規要求進行加碼,影響市場效率?!?/p>
“后續在新規實施過程中,相應監管部門也會更多聽取民意,聽到企業的心聲,為企業發展減負。”某行業人士表示,這將更利于行業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