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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也叫為"香妝品",可想而知,香精與化妝品關系密切。香精在化妝品中用量雖少,但卻是化妝品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料,香精在化妝品中主要的功能是產生令人愉快的氣味,掩蓋產品基質的氣味。同樣基質的產品,往往只需要簡單地改變所使用的香精就可以變成受顧客歡迎的產品。
然而隨著香精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關心安全性問題。
一、安全性風險
化妝品香精主要沉積在人體皮膚表面從而作為主要暴露途徑,而吸入暴露和經口暴露均不是化妝品香精全身暴露的途徑。因此,化妝品香精對人體的健康危害主要為可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皮膚刺激性皮炎、光毒性和光敏感性。
據統計,大約1%~3%的歐洲人口接觸加香產品可能出現香精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變應性接觸性皮炎是指具有過敏體質者接觸化學物質后通過變態反應機制引起的皮膚炎癥反應,為IV型變態反應。
二、法律法規
1、2006年前,國際日用香料香精協會(IFRA)對于限用日用香料只規定兩大類最終產品中的使用限制,2006年后,美國日用香料研究所(RIFM)和IFRA正式同意通過定量風險評估方法,此方法的引入,使IFRA將使用日用香料的最終產品分為11類,而各種香料在此11類不同最終產品中的含量限制都可在IFRA官網上查到。
2、2009年歐盟公布了化妝品法規,這使歐盟化妝品監管的主要依據由指令上升為法規。對于化妝品中禁用的香料,歐盟幾乎全部接收IFRA提出的禁用名單。此外關于化妝品中限用香料歐盟還在法規中規定符合“在不可沖洗型化妝品中含量≥0.001%;在可沖洗型化妝品中含量≥0.01%”條件時,化妝品香料中26種致敏原物質必須在化妝品標簽上予以標注(在歐盟化妝品指令2005年修訂前規定香料成分免于標簽標注,僅以“香料或香精”標出即可)。
3、中國《化妝品衛生規范》中禁用、限用香料名單與歐盟化妝品法規中的相同,但對于歐盟化妝品法規所規定的26種致敏香料標簽標識要求等,由于其并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因過敏香料引起的對使用者的健康問題,定量評估依據不夠充分且僅在歐盟執行等原因并未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GB/T22731-2017《日用香精》標準。該推薦性標準規定了日用香精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還規定了應用日用香精的11類產品,99種日用香精中限用的香料及其在11類加香產品中的最高限量和82種日用香精中的禁用物質。
三、26種致敏原物質
END
參考資料:
1、劉思然. 化妝品中香料的安全性及檢驗技術研究進展. 中國衛生檢驗雜志. 2017.
2、黎浩明. 淺析我國化妝品香精安全評價現狀. 日用化學品科學. 201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22731-2017:日用香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