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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16-1987.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
1總則
1.1為向廣大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化妝品,確保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1.2 化妝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1.3 在國內從事化妝品生產、 銷售都必須遵守本標準。進口化妝品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化妝品生產實行衛生監督;縣以上(含縣)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的化妝品銷售實行衛生監督。
1.5在衛生部下設“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負責對全國化妝品安全性的有關重大和疑難問題進行評審。其辦事機構負責受理進口化妝品原料及化妝品產品的注冊、登記、審查等事宜.
2化妝品衛生標準
2.1一般要求
2.1.1 化妝品必須外觀良好,不得有異奧。
2.1.2化妝品不得對皮膚和粘膜產生刺澈和損傷作用。
2.1.3化妝品必須無感染性,使用安全。
2.2對原料的要求
2.2.1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2.2.2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的,必須符合表中所作規定。
2.2.3凡使用 兩種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時,必須符合如下規定:具有同類作用的物質,其用量與表中規定限量之比的總和不得大于1。
2.3對產 品的要求
2.3.1化妝 品的微生物學質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2.3.1.1眼部、 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妝品以及嬰兒和兒童用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500個/ml或500個/ B。
2.3. 1.2 其他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1000個/ml或1000個/g。
2.3. 1.3 每克或每亳升產品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
2.3.2化妝品中所含 有毒物質不得超過表1中規定的限量。